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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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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參謀本部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及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知照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
四、各機關、部隊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
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種統計報表之審核、轉送、統計資料之蒐集與調整。
九、簽奉核定之案件,依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代判。
十、非政策性與政策性經長官明確指示或授權之案件代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