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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責人員收受國家機密資料時,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拆啟外封套。發現異狀時,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專責人員應於拆啟外封套後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