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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向其他機關調借之國家機密原件,有複製必要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始得為之。但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前項國家機密之複製,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並由專責人員在辦公或指定處所製作。
第一項之複製物,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與解密條件等項,在其上加蓋複製字樣及其件數,並設專簿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