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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接受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收入。
三、屬於本基金之技術移轉收入。
四、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收益。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稱接受委託,係指接受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單位、公、民
營事業、研究機構及學校之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