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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由各機構直接經營,並應
與榮民經營之水產養殖事業明確劃分,會計獨立,以各機構業務組 (產銷
組) 為主辦單位,輔導室、會計室、秘書室為協辦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