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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應保持明顯界址,如有界址不明之土地,應向該管
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測量,並埋設界椿,以資識別。對所立界椿,須經
常注意按建檔資料 (圖) 查察,以防遺失與被人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