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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構首長交接時,原任首長應偕同土地管理人員陪同新任首長至每筆土
地認明界址。
但土地分佈遼闊零散之機構,得於交接後再由土地管理人員分次陪同認明
界址。
各機構首長、副首長一年內最少應察勘管用土地二次,土地管理有關人員
應經常勘察土地現況及利用情形,並列冊陳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