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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機構之財產,非經報會核准,不得變賣、出租、出借、轉撥或捐贈。
前項奉准租出或借出之財產,如不屬於政府預算之機構所管有者,仍應按
期為折舊之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