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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特別績效獎金、慰勉金,概由本會依照各機構所獲投資報酬、生產附加價
值、年終業務檢查成績、安置人數、及盈餘分配後之賸餘情形,專案核定
後,授權各機構首長,依員工績效採重點方式發給之。
前項特別績效獎金,最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三分之一;慰勉金最
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四分之一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