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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各機構職員實習成績,依實習期間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綜合其他有關資料
考核之,其評分標準如左:
一、工作-最高五十分。
二、操行-最高二十分。
三、學識-最高十五分。
四、才能-最高十五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