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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遲到、早退及曠職等扣薪計算方式如左:
一、遲到、早退均以累積五次為曠職半日。
二、查勤時缺勤,每次以曠職半日論。
三、曠職以半日起計,累積滿一日開始扣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