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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會暨各機構左列職位及人員不辦理升遷考核:
一、本會科長以上主管職位。
二、各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一級單位主管。
三、機要人員職位。
四、同一職務升等人員 (如在編制表中僅列有一部分可晉升高一官等者仍
依規定辦理升遷考核) 。
五、其他不宜辦理升遷之職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