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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職務之升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終
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職
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扺銷後不足記
過一次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