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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4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均應建立人事資料紀錄簿 (格式如附件二十九) ,正本
送本會,副本由各機構列管。新進簡任 (派) 人員或調升簡任 (派) 人員
並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 (格式如附件三十) 一份,由各機構逕送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人事資訊作業均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填送公務人員個人人事資料調
查表及辦理資料異動更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