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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情節尚輕者。
二、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情節尚輕者。
三、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使機關蒙受損害者。
四、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者。
五、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