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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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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對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左:
一、本會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各處室及各機構所報之研究成果報告,先分
送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初評,或遴選適當人員初評。
二、初評人員依據評閱意見表所列標準評定其成績及評估,並對特優研究
報告建議是否送請學者專家複評,及建議複評人選。評閱意見表及作
業說明如附件五。
三、成績及等級評定區分: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分。
優等:九○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分以上至六九分。
四、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評審結果,完成左列作業:
(一) 核布「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併同「研究成果採行暨獎勵分
析表」如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函送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 依據評審單位之推薦,並按行政院規定之參選篇數於次年十二月十
五日前,以一式三份,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三之 (二) 陳報行政院
參加傑出研究獎評獎。
(三) 完成評審作業之研究報告一份由研考業務單位存檔,另一份分送各
業務主管處,按其評審意見,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五、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按研究目的由本會
相關業務單位專案處理。
六、擔任初、複審人員酌發評審費,本會部分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
每年度評審作業前,簽請核定。
(編 註:附件三之 (二) 、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
五)、(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
14、21424-21~26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