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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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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程序如左:
一、年度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
(一) 由各業務主管處,依本會政策導向設定事業研究範圍,指定研究單
位據以擬訂研究發展具體項目。
(二) 各機構依據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及結合單位年度施政計畫
之需要,擬訂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報會核定。
(三) 各榮民總醫院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仍依照教學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二、年度研究發展項目之核定:
(一) 各機構報會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審查其審查重點

1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
2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施政及業務發展實際需要。
(二) 召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審查會議,研討複審研究項目及增刪項目。
(三) 就審查通過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簽請核定後發布,並函送行政院研
考會備查。
三、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如附件二之 (一) (二) (三) ,各機構
於年度開始前一個半月 (每年五月中旬) 檢送本會二份,本會各處室
比照辦理。由本會於當年度七月底前,按各類型機構分別核布實施,
並彙整全會項目計畫表,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四、委託及合作研究項目,由原計畫單位先期函請受委託及合作研究單位
或人員,併前款辦理,委託研究項目並須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發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五、辦理委託研究所需經費應配合該年度預算編列時預先申請編列。
六、研究發展項目如涉及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
研究,或報由本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七、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表業經核定,項目及編號不應任意變更,作為
本會評審以及報請參加行政院研究發展傑出研究獎評獎之依據;如研
究過程中發現研究計畫項目必須增減或修正時,應填報「研究計畫修
正表」 (如附件二之四) 二份,並須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 (四月份前
) 陳報本會轉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八、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研究者,仍應填報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項
目計畫表內。
(編 註:如附件二之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
版 (三十一) 21424-11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