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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單位均負業務「綜辦」之責,綜辦事項或報告,應由案內業務「首要者
」為主辦單位,其他單位協辦。
協辦單位應依業務需要,儘速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