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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本部暨所屬各單位對於其他機關主管之法規,內容涉及國防業務認有修正
之必要者,應報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邀集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如主管
機關同意修正或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簽報部長函請主管機關修正或陳報行
政院核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