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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掌然廢止。但主管單位認有延長必要者,應擬
具理由書,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於期限屆
滿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簽請部長陳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
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