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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
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部稿先行核發,或以
各單位名義逕行行文,如係部稿,應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常務次
長以上長官核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