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5: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軍印信製發權責如下:
一、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暫為製發使用,但應於三個月內,層報總統備案補發。
二、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依其隸屬,分別由下列機關統一製發:
(一)國防部。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三、前款印信,製發機關得委任所屬主官編階為將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製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