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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印信之製發、換發或補發,除各權責機關、部隊為爭取時效,依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者外,均應於申請時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以憑審核。
圖表附件:
附件二、附件三國軍印信類別尺度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