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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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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 28 條
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公務人員,自機關改制之日,依其原適用公務人員相
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但已達屆
齡退休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
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
金繳庫。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年功)俸、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