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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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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醫務管理處。
二、醫務計畫處。
三、醫療保健處。
四、藥政管理處。
五、衛勤整備處。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