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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處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得視需要,報經輔導會核准設置榮民計程
車業服務中心,並得分設地區分中心,採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 (車輛
為各榮民業者所自有) ,惟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並辦理
營業登記。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專員、組員、業
務員、雇員、人事管理員;並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地區分中心置主任、專員、組員、技術員、業務員
、會計員,分掌各項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