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2: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服務處編制,依所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人數之多寡,區分為甲、乙、丙、
丙、丁、戊五種類型,掌理左列事項:
一、榮民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事項。
二、榮民訪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善後處理等事項。
前項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得設輔導組及服務組,分別辦理前項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