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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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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榮民醫院醫事人員部分,置部主任、科主任、部副主任、室主任、醫師、
護理長、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
營養師、藥師、臨床心理師、護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
士、醫事檢驗生、藥劑生。
榮民醫院行政及技術人員部分,置室主任、技師、秘書、輔導員、社會工
作師、副技師、社會工作員、組員、技術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
員、書記。
第一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護理長,由師級以上之醫事
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