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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廠依編制類型置左列人員:
一、甲種類型: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
、專員、副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助理輔導
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乙種類型:置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專員、副
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
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三、丙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編譯、專員、副技師、輔導員、
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四、丁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
、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
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