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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處置部 (室) 主任、部 (室) 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正工程
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司、分
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管理員、技術員、保健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