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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處為辦理各項工程,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內外施工處
與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施工站,冠以工
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各置主任、副主任,施
工站置站長,均兼任;施工處得分組室辦事,所屬分處得分課辦事,所需
人員,各就編制員額編配之,工程完成時撤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