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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處為辦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產、預鑄產品及其他業務,得設各類工廠
,以業務性質命名,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醫師、幫工
程司、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