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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得視其性質分組研究設計,每組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主持該組研究設計工作,各組得置設計員、助理設計員各若干人,協助研
究設計工作,就本會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