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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他高級人員兼任
,委員若干人,就具有專門學識技能,熟悉社會狀況,關懷及瞭解退除役
官兵確能從事研究設計工作之人士聘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