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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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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
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