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6/05 14: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
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