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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13、1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視僑居地之特殊需要,委託駐外館處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其受理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