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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華僑捐獻財物均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依左列標準分別獎勵:
一、一次捐獻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獎狀。
二、一次捐獻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銀質
獎牌。
三、一次捐獻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金
質獎牌。
四、一次捐獻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匾
額。
五、一次捐獻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由行政院院長頒給匾額。
六、一次捐獻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一億元以上者,得依褒揚條例呈請總
統題頒匾額或明令褒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