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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 三份,報請駐在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審查簽註意見,除抽存一份外
,轉送僑務委員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得逕報僑
務委員會核辦。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登記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得於本規則施行後,依
照前項規定程序,報僑務委員會備查,免再填報申請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