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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推行華僑社會教育,應辦事項如左:
一、辦理華語文班或識字班。
二、設置華僑職業補習學校或補習班。
三、設置圖書室或閱報室。
四、推廣華僑視聽教育。
五、辦理中華文物圖片陳列展覽。
六、推動華僑體育康樂活動。
七、其他有關華僑社會教育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