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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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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應保存於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不得攜出。但經有關機關依法調閱、已製作影本留存或因避免事變而攜出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