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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簽證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得撤銷其簽證並通知持有人: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在華工作或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中華
民國利益或社會安寧之言行與活動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