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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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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財團法人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