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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投資項目,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指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一、財團法人依其內部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報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投資項目。
二、財團法人依其經本部核定之內部作業規定或程序所為之財產運用。
前項各款財團法人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二分之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