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9:5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依各機關規定辦理,以不逾六年為原則。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各機關駐外人員於駐外期間,得調任不同駐外機構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