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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配合我國國際合作發展政策,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主管機關得選派駐外技術人員或組成駐外技術團赴國外以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方式辦理各該國家所需之各類型發展計畫,並得選派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派外短期專家協助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