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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車輛之轉讓,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核
轉辦理。
一、過戶登記申請書。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售讓書或其副本。
四、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五、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