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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車主於離職或退休後獲准繼續留華者,其自用免稅進口車輛於繳納關稅及
有關稅捐後,得經由原屬機構備文申請換發正式牌照繼續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