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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凡領有有效駕駛執照之人員於出境前往他國時得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申請
書」連同申請人二吋正面半身光面照片兩張、離境證明文件及所持之駕駛
執照,經由所屬機構備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