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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已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進口後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應填具「汽車臨時
牌照申請書」,送請受理機關簽證後逕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記帳發給有效
期五十天以內之臨時牌照。
前項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原懸掛有外國號牌者,入境後應即卸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