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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左列之規
定:
一、自第一號至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階
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一號起,供使館及其名列外交官銜名錄人員公用自用汽車懸
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